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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指南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16 11:37:31

 

当事人举证要求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应能证明以下事实:1、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存在、变更、消灭或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实(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确定权属或债权债务的具体金额;3、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4 证明案件是否由法院审理过的事实;5、受诉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6 法院指定需证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时须将原件或原物交对方质证或法院核对。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的有关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按照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举证期限及提出相关请求的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前,或经办法官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证据。

(一)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限从答辩期届满后开始起算。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三)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经法院审查确定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未经法院准许,不得迟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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