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是我国三大会展城市之一,以享有“中国第一展”美誉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而驰名中外。自2004年第95届广交会全面启用位于海珠区琶洲的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以来,迅速带动了海珠区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会展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环境,唯有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确保产业升级、促进知识经济长足发展。只有保证广交会上的参展产品都是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合法产品,才能使参展企业放心大胆地购买产品签约交易,也才能使广交会的品牌更为大众认可,更为企业信赖。
由于广交会琶洲展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因此发生在广交会会展期间展馆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的批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7]18号的通知,海珠区法院依法管辖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和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外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上述专利等案件以及标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本文主要对海珠区法院从2008年至2014年这7年来受理的广交会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进行司法统计分析,以期指导审判工作。
一、司法保护概况及特点
1、案件受理情况
海珠法院自2008年1月起开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当年受理涉会展知识产权案件8件、2009年受理59件、2010年受理16件、2011年受理15件、2012年受理59件、2013年受理100件、2014年受理12件,共计269件,可见案件数量在2013年前呈上升态势,但2014年有明显下降。这一方面是源于2014年广交会参展人数和出口成交量双双下降的结果,另一方面亦得益于2013年我院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的加大。
主要案件类型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3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41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11件(因无管辖权移送中院),委托创作合同纠纷3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1件、虚假宣传纠纷1件。可见案件构成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为主(占比75%),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较多(占比15%)。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又以宣传册配图侵犯著作权纠纷最多,共计152件,其他为展示产品本身侵权,共计51件。
上述案件均已审结,其中判决96件、调解61件、撤诉56件、移送13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案件41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其中调撤案件共计117件,与判决的96件相比,调撤率55%,与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率(大致在66%左右)相比偏低。
2、案件审理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案件受理相对集中,多发生在广交会举行期间或稍后。
由于广交会为每年两届定期举行,春季展从4月15起至
由于会展参展商主要是以样品、宣传画册、宣传单的形式对外进行展示并吸引观展商洽谈订货,一般不现场出售商品,所以被侵权人一般无法取得产品实物作为证据,只能将易留存的宣传画册、宣传单作为证据,这些物品一般体积较小,侵权人一旦发现被投诉或被起诉后,很容易转移、隐匿或销毁这些证据,另外会展举办期间长则十多天,短则两三天,都是短期行为,侵权证据有可能随会展的闭幕而无法寻得,这就需要权利人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收集方法一般有三种:a、自力救济(共计152件),权利人自己留存宣传单;在我院受理的某图像技术公司作为原告主张图片著作权的案件中,这种方式广为使用,因为侵权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就是宣传图册,所以权利人自己容易取证,但对于侵权证据是样品、展品的情况,由于广交会规定参展方在展馆内不得拍照、录像,权利人无法自行取得,需要使用其他方法。
b、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共计25件);由于广交会出入管理手续严格,非参展企业不得入内,因此知识产权案件中广为运用的公证证据保全措施在实践中运用极少,个别案件权利人想办法给公证人员办理了参展证才得以入内进行证据保全。
c、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共计41件);此种方法运用较多,通常是权利人一经发现有侵权行为,立即向我院申请证据保全,我院在最短时间内审核申请,要求权利人出具担保,下发裁定书并及时到广交会现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出租、借用展位情况不少。
虽然广交会历来禁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商务部也为规范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而于
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被告分散全国各地,送达困难,管辖权异议申请致审理周期长,被告到庭率低致调撤率降低。
广交会蜚声中外,参展单位往往遍及全国各地,被诉侵权方多数住所地在外地,再加上联合参展、共同侵权等问题,几个被告常常分散在不同省市,送达工作较之普通案件更为困难,即便可以到展位直接送达,但因为展会时间短此方法很受限制。对于被告位于外地的情况,在调查被告主体资格,送达、调查取证、执行等工作中,法院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的被告为了争取举证时间、拖延诉讼等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继而上诉,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即便高效处理,每件管辖异议的处理时间(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至二审作出维持裁定发回一审法院止)也大约需要3个月。另外正是因为被告到庭率低,此类案件调撤率为55%,与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率(我院统计数据大致在66%左右)相比偏低。
2、侵权造成的损失范围难以认定。
由于广交会多采用看样订货等形式来进行洽谈贸易,故侵权企业一般只是在会展现场摆放宣传画册、样品,接到订单后再组织生产加工,因此,在权利人起诉到法院后,侵权人多以仅是宣传、样品很少、会展期间没有收到订单投产并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等作为抗辩理由。由于原告大多难以提供被告实际订单等认定被告获利的相关证据,一般按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会展的规模、会展对外的影响、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50万元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案件审理中,全部在50万元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三、司法保护改进措施
1、成立广交会合议庭,高效审理涉广交会知识产权案件。
我院于2013年初专门成立广交会合议庭,专职审理涉广交会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针对此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况,提高处理效率,加快审判进程。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中滥用管辖异议权已成为当事人常用的诉讼策略。作为在广交会发生的侵权案件,我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但有的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驳回申请的裁定继续上诉,恶意拉长诉讼周期。按照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启动这一司法程序成本极低。而法院需要出裁定、送达裁定文书、若当事人上诉移送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出裁定维持发回,一审法院重新给当事人答辩期、举证期才能进入审理,这样下来,通常需要最少三个月的时间。对此,我院广交会合议庭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与二审法院立案庭紧密联系,共同简化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流转手续,例如对管辖权异议申请尽快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上诉尽快移送,移送时将管辖权异议上诉与其他判决上诉案件区别开来单独序号管理,以便二审法院尽快处理。经过努力,此项处理时间大致控制在两个半月到三个月之间。
另外,针对此类案件中多见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为了应对展会周期短的特点,我院为其开通绿色通道,最短的一次办案记录是一天内办完接到申请-审核担保-出具裁定-现场保全的所有手续。
2、密切与会展开办方配合,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由于参展时间短,权利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时间紧迫,而我院去广交会采取保全措施时,进入展会办证手续、协调工作复杂,而且展会负责人每届并不固定,配合工作不好落实,难以保证证据保全工作的时效性。另外,广交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多年,已形成一套完整而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比如投诉站已处理的知识产权投诉事件,投诉站存档的记录处理情况的资料、图片应可作为具有相当证明力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要作好司法保护工作,理应与现有的行政执法机制有效衔接,整合资源,以期公正、高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此,我院于2013年中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发出司法建议:一、建议投诉站处理侵权纠纷时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图片文字等资料和侵权产品图片文字等资料均作存档,并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签名及主体资格信息,形成内容详实的投诉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意见记录,并给投诉人留存备份以便提起民事诉讼之用。二、建议投诉站针对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和流程,以便协调工作。
司法建议发出当年已获得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复函,针对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设立了专门的办事窗口并规划了流程细节。这样,权利人在会展期间可先通过向投诉站投诉而不必急于诉至法院和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既保证会场秩序和会展中的经济活动不因法院调查取证受到影响,又可免除投诉方对证据流失的后顾之忧。
由于在司法建议之后暂未收到证据保全申请,故无法考察具体效率提高情况。
3、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广司法宣传。
2013年4月份我院策划执行了会展合议庭的一系列宣传活动,包括在多家国内、省内知名媒体、研讨会上多种形式的新闻宣传、案例报道,
正是因为2013年我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并与广交会投诉站等行政执法机构紧密联系,一定程度上促成2014年案件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四、未来预测和建议
1、广交会电商平台的引入或会增加案件数量。
2014年广交会参展人数和出口成交量双双下降,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出口面临其他国家的激烈竞争,另一方面源自阿里巴巴、环球资源、Amazon、ebay等电商平台对客户的争夺。鉴于电商的大发展对外贸展会构成严峻挑战,2014年春交会开幕前广交会将自己创建的电商平台E-Cantonfair改版为向全球采购商(包含非广交会采购商)开放注册,这样即使采购商没有参加广交会,也可以共享广交会电商平台的信息。这样,权利人就更容易检索到侵权信息,预计可能带来案件数量的增多。
2、与投诉站的调解有机结合,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
投诉站在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时,会进行初步的调解,但由于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往往在民事赔偿方面起不到太大作用,我院拟建立投诉站、法院的司法联调机制,投诉站所作的初步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核后出具具有司法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内容方面,可将经济赔偿额度与当事人参展利益结合考虑,如侵权人在民事赔偿方面令权利人接受,则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在参展资格方面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