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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滚球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00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公开,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司法信息以及其他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本院工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以外,一般应当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
第二条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举证要求、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义务,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及要求等司法信息应在本院的立案大厅及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三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对上述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向本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
第五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请求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3)理由和依据。
申请书样式可以再本院立案窗口免费索取,或者登录本院门户网站免费下载。
第六条          本院的立案窗口负责受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进行审查。不符合上列第四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符合上列第五条规定,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统一登记编号,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由该信息所在的庭室负责答复。
第十条 负责答复的庭室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五日内答复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延长五日,并将延长情况及其理由通过书面、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对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成立,决定同意公开的,应当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予以公开,口头答复的,应当记录在案;对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不成立,决定不同意公开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诉一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应当向原办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原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立案窗口统一登记编号。申请人逾期提出申诉,告知申请人本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诉,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申诉人。经再次审查,申诉成立的,撤销原决定,在答复申诉人的同时予以公开;申诉不成立的,维持原决定。
第十四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应当公开而暂时无法公开的,应当耐心、诚恳向申请人做出合理解释,并积极创造能够公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负责答复的部门应客观、准确将相关信息向申请人答复,如答复的信息属虚假或不完整的,造成司法公开工作重大失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的信息涉及保密事项的,由本院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 本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是司法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如司法公开申请或申诉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申请人或者申诉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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