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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式“诉辩协商”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2016-02-26]A08版  信息作者: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美满 林育  发布时间:2016-02-26 15:39:14

 

昨日,海珠区法院启动速裁程序审理一起伤人案。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摄

 

□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美满 林育明

 只要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还可以由辩护律师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前量刑协商的结果提交法庭,速裁法官审查同意后直接参照协商结果作出判决。

  这个刑事速裁制度下的诉辩协商制度目前正在全国多个地区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据悉,今年6月刑事速裁制度将试行满2年,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将对这项制度的试行情况进行反馈或修改相应法律条文,将听取来自各地方试点法院的意见,这也是中国第一个实践性立法。昨日上午,海珠区法院发布了试点一年半以来的《白皮书》,称诉辩协商制度成效颇丰,同时也暴露了不少制度短板和掣肘。

  案例

  一起启用速裁程序的伤人案

  昨日庭上,被告人洪某痛哭悔罪说,“我承认触犯了法律,请法官看在我年少无知,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记者看到,洪某外貌端正白净,是个90后,他的母亲坐在旁听席上也忍不住掩面痛哭。这时被害人魏某在旁听席上,法官当庭询问了他的意见,魏某说愿意谅解被告人的行为。据悉,这起案件源于一个小摩擦。

  20151013日凌晨2时许,方某龙、洪某搭乘一辆电动车到海珠区聚德花园西门口,被害人魏某驾车不慎与该电动车相撞。两司机争吵过程中,洪某以为魏某辱骂了自己,遂与方某龙伙同另外5人对魏某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持刀将魏某砍伤。经鉴定,魏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后方某龙、洪某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方某龙、洪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有自首及从犯情节,以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前,辩护律师促成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建议法院启动速裁程序。经审查,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由于被告人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而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判处缓刑,因涉及变更强制措施需要报院长审批,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亮点

  律师可启动并与检方协商量刑

  海珠区法院作为全国人大授权的试点地区之一的广州中心城区法院,历来是广州市法院系统的收案“大户”。据统计,刑事案件一审受审数近年来稳定在15001700件左右,刑庭法官年人均办案300件以上。自20148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以来,法官人均年结案总数提升了30多件。

  速裁程序使刑庭法官的工作时间得到了释放,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复杂、疑难的案件中。除了强调高效、快捷,海珠区法院还创新具体措施,如首创辩护律师建议启动速裁程序的模式,还可以和检察官就量刑进行协商,庭前把协商结果提交法庭,速裁法官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参照协商结果作出判决。

  据悉,法院适当给予了速裁案被告人一定的诉讼利益,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可给予10%20%的量刑从宽幅度,一方面弥补被告人让度诉讼权利的损失,同时提高认罪的积极性。

  释疑

  记者:刑事速裁是否中国式“诉辩交易”?

  周征远:有很大的区别,西方的“诉辩交易”可对定罪量刑协商,还没有认定构成犯罪时,控方和被告人可以直接讨价还价。而我们的刑事速裁是检方认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认罪了,而且不能由被告人直接与公诉人协商,必须辩护律师参与才能进行量刑协商。此外,还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也不能进行刑事速裁。

  记者:为何律师参与度低,如何提高?

  周征远:主要是因为刑事速裁案件中被告人对律师辩护服务存在着“购买需求”与“购买力”的矛盾,即极少有被告人愿意花费高昂费用聘请律师来为一个数天就审结的案件进行辩护。

  我建议设立强制辩护的制度,学习日本“公选+自选”律师模式。凡是适用量刑协商机制的刑事速裁案件,必须有相应的专业律师介入,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由国家指定辩护,拒绝辩护的,不得适用量刑协商。

  记者:量刑协商会不会变成花钱买刑期?

  周征远:量刑协商机制需要构建在普及辩护的基础上,仍需要立法机关进行细化规定,才能最终避免腐败。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及配合与否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度及司法资源的投入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的时间点区别给与被告人认罪收益。

  具体来说,就是要确定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时间点选择认罪有着不同程度的量刑从轻幅度,促使被告人更加主动、积极地坦诚罪行,寻求从轻处罚。因此,量刑协商还应当有四个配套机制予以保障:即禁止反言机制的配设、强制辩护的保障、证明标准的降低、以及司法责任的豁免设立。

  短板

  被告请律师辩护比例低

  尽管速裁程序这样设置,但律师参与的比例并不高。据统计,截至20151130日,海珠法院审结的全部450457人刑事速裁案件中,仅有7979名被告人得到律师庭审辩护,占17.56%

  没有律师参与,被告人的权益能否有效保障就依赖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实务操作。是不是律师参与了就一定更好?据统计,律师启动速裁程序的23件案中,成功的就有20件。

  海珠区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指出,由于速裁程序极大地简化了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序上削弱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必须以保障被追诉人的信息知悉权、辩护权等“不能简化的权利”为前提。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罪证据的知悉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虚假认罪,律师参与速裁案件非常必要。

  该院分析指出,辩护律师的低参与度一方面反映出刑事速裁案件相对比较简单,辩护律师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影响力较低,家属聘请律师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反映出速裁案件控、辩对抗流于虚无,庭审极大依赖于法官及检察官的自身。

  检方及法官少选择速裁

  辩护律师参与度低,被告人就要靠公检法来提出速裁程序。

  但是,速裁程序在一般简易程序的基础之上有更为严苛的要求,例如,刑事速裁要求社会调查评估在五日内完成、审查起诉在八日内完成、审判在七日内完成。由于我国司法人员人均办案数普遍过大,为了缓解办案压力,办案人更倾向于适用普通程序办理本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以获得更多的办案时间。

  白皮书指出,短审判期限与高审判质量也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不会因替人“顶包”虚假认罪?伤害、贩毒、醉驾、盗窃、诈骗等公认的“恶性”案件,会不会通过刑事速裁的合法形式掩盖司法人员渎职、受贿等违法行为?类似顾虑一直存在,也是一线办案人员所担心的。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员额制、责任制势必对年轻的法官增加了新的考验,面对无领导把关、司法保障措施不足、法官责任终身的大环境,大部分年轻法官势必谨小慎微,担心程序简化影响办案质量,故而对适用速裁程序心存顾虑。

       白皮书建议设立司法责任豁免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且适用量刑协商的刑事速裁案件,在没有相应证据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虚假认罪或司法人员渎职、受贿等违法行为情况下,司法人员可就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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