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滚球请销假规定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00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法院规范化建设,严格请销假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全院在编干警、职工及非编合同制员工都要模范遵守考勤纪律,按上级部门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事、因病应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期满按时上班。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区委管理的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按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办公室的海委办[2006]62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在编干警、职工及非编合同制员工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条例享受年休假等法定假期。
在编干警、职工及非编合同制员工应该正确处理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合理安排休假,不得因休假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连续休假5天或以上,假期审批后请即时交政工办备案。
在编干警、职工及非编合同制员工必须在每年一月份制定该年度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休假计划,上报到部门领导,部门根据个人的实际需要以及部门工作安排,审核同意后登记做册,在每年2月10日前报政工办(根据本院的工作需要,建议各部门合理安排人员轮休,每年10-12月份中旬不安排或少安排人员休探亲假)。
各部门应按照“落实计划、保证休假”的原则,严格按照每年年初确定的年休假、探亲假休假计划安排确保人员休假。
第四条 政工办建立全院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档案,每年2月底对当年全院人员年休假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院领导的休假计划经研究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政工办每年12月底,对全院人员的休假情况进行统计、通报,统计结果与个人考核、评先、晋升等挂钩。
第五条 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必须以网上申请以及书面申请(书面请假条的具体格式见附表一)审批为准;申请病假等其他假期须附相关证明 (请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应附相关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及诊断证明书;请看护假的,应附独生子女证;请深造学习假的,应附报读学校的考试通知;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假的,应附准考证;请婚假的,应附结婚证)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坚持先审批后离岗;特殊情况事先无法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告假,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申请休假审批权限以及程序:
非领导职位(科级及以下)的在编干警、职工申请休年休假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副职申请休年休假5天以下(含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中层正职或部门负责人申请休年休假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处级干部休年休假由院领导或院长审批。
在编干警、职工请事假一天或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在编干警、职工休病假(含住院治疗)时应及时办理休病假核准手续,特殊情况可以先行口头申请。病假(住院治疗)5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核准;5天以上(含5天)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备政工办、主管院领导。
在编干警、职工申请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深造学习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假的,应先经政工办复核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在编干警、职工因事、因病长期请假的,主管院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报院长。
第七条 请假经批准后,上述假期审批表原件报政工办备案。假期提前结束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及时销假,否则按原请假天数计算。离开原工作岗位(含借调、休假)超过一个月的,回院工作时须先到政工办报到。
第八条 有关休假条件及待遇:
在编干警、职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享受的法定假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区以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休假、探亲假
在编干警、职工必须按每年一月份制定的该年度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休假计划进行休假。当年假期当年休完,除特殊情况单位批准外,不得跨年休假。
探亲假适用于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在编干警、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的新进法院在编干警、职工,根据其进入法院工作的月份来确定第一次探亲假的时间:每年1-4月报到,次年可按规定享受1年全数探亲假加不超过两天(省内为一天)在途时间;每年5-8月报到,次年可享受1年全数探亲假的2/3加不超过两天(省内为一天)在途时间;每年9-12月报到,次年可享受1年全数探亲假的1/3加不超过两天(省内为一天)在途时间。上述假期必须是试用期届满(即转正)后当年享受,不能提前或跨年度累计使用。
(二)婚假
在编干警、职工申请休婚假的同时应提供结婚证,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在休产假前)。
(三)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在编干警、职工申请休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的同时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医院病假建议及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否则不予核准。
(四)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非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再批准哺乳假。
(五)病假及事假。
在编干警、职工申请病假应持定点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建议及诊断证明书办理。在编干警、职工工作不满10年的,一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工作不满20年的,一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下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六)事假
事假是指在编干警、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请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请事假应从严把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年休假未休完的,不能请事假。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七)深造学习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假
深造学习按海珠区委海委办[2005]67号《海珠区鼓励公务员深造学习管理办法》和本院2005年8月29日《365滚球在职干部深造学习的若干规定》的内容执行。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假按院《关于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给予复习时间的规定执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假期内全部工资原则上照发。如利用1个月脱产复习时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80%以上,其已使用的复习时间(工作日)作事假处理,工资、补贴等分别按请假时间及相关规定计发;已享受1个月脱产复习时间,但非因特殊原因不参加考试或者非因特殊原因只考部分科目且成绩不在合格分数线80%以上的,作旷工处理,工资、补贴等按规定扣发。
上述(一)至(七)项休假的参照依据及相关规定见附表(二)。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行编及事编的在编人员(事编人员不享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假期)。非编合同制员工假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除探亲假、深造学习假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假外),计算相关假期年限参照单位购买社保年限。
非编合同制员工请假参照非领导职位(科级及以下)的在编干警、职工的申请休假权限以及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5日院《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