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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滚球不占编文员(速录员)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11 00:00:00
365滚球
不占编文员(速录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13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院不占编文员(即速录员,以下简称速录员)的工作职责,严格速录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速录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年度及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速录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办负责速录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政工办与各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做好速录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速录员的聘用
第三条 速录员的聘用适用合同制。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合同。人员聘用由政工办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决定。合同由政工办代表法院与速录员签订。
第四条 速录员的录用条件为18周岁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或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除外)。
1、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2、公道正派,热爱法院工作;
3、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有速记技能检定等级证书的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4、能够熟练掌握(听打速度100字/分钟以上、准确率80%以上)亚伟、拼音或五笔输入法;
5、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速录员的职责
第五条 速录员负责本院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庭审记录工作,庭审记录应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庭审过程。
第六条 速录员具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案件开庭审理、调查询问、合议庭评议、宣判等记录工作。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2、负责布置、管理审判法庭,完成法官在庭上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负责法律文书校对或打印;
4、其它需协助的工作;
5、院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如工作情况变化,管理部门可以调整速录员工作岗位,如速录员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安排。
 第七条 速录员负责对法庭速录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四章 速录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速录员在法院工作期间,担负着庭审记录的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1、庭审前查阅所记录案件的有关卷宗材料;
2、庭审中对未记明的事项,可请求审判人员重新查明;
3、参加法院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或培训。
第九条 速录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勤奋,服从组织分配和管理;
     3、按时认真进行庭审记录,因故不能如期到法庭记录的,要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的领导,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第十条 速录员的回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五章 速录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十一条 政工办负责对速录员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组织、安排业务培训及法律知识学习;
 2、拟订业务竞赛方案及组织实施;
 3、请销假的审批;
 4、组织考核评比并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惩。
    速录员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发展、培养优秀青年入党由其所在党支部负责。
    第十二条 对速录员进行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1、庭审记录的数量、质量;
 2、庭前准备及庭后整理笔录材料的情况;
 3、工作作风及责任心;
 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5、完成交办工作情况;
 6、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可采取定期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公开、公平的综合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对速录员实行的年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总分数由三部份的分值组成:
    (一)政工、监察部门的评分。由两部门的领导根据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情况对全院的速录员进行评分。该部份的分值占总分数的40%;
    (二)所在部门领导的评分。由速录员所在部门的领导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要求、速录员的个人考勤及工作表现等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的速录员进行评分。该部份的分值占总分数的30%;
    (三)所在部门干警的评分。由速录员所在部门的干警根据速录员的个人工作成效表现,就考核表中的逐项内容对本部门的速录员进行评分。该部份的分值占总分数的30%。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对应的分数评定标准为:评优秀等级的分数标准为85分以上、评合格等级的分数标准为60分以上(包本数)、评不合格等级的分数标准为60分以下。
    第十六条     速录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在年底与法院干警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工办负责。
    第十七条   每上一年度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速录员,下一年度开始工资每月增加50-100元,可逐年累加。具体的增资幅度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其实际分数决定。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每年的6月、12月分2次对速录员的速录技能进行测试。采用听打(每分钟100字)的测试方式,测试结果准确率达到80%以上为合格。如第一次测试不合格,允许在下一次测试时实测一次。如两次测试不合格,则合同期满时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速录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在查明事实后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院及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3次以上(含本数);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2违反审判纪律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态度恶劣,1年内当事人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本数);
    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5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年度考核1次或定期考核2次不合格,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速录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速录员在合同存续期间,法院依法为速录员办理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手续,社保费按规定由双方按规定各自负担相应比例。速录员应负担的社保金部份由法院代缴,从其固定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二十一条 速录员执行法定的及法院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依法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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