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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必要性分析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09 13:47:42

                    李一洪诉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不服环保行政处罚                    

 ——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必要性分析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环评报批

裁判要点

对于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小饭店、大排档污染居民区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包括噪音、废水、废气的排放所引发的投诉十分普遍。环境保护局作为监管部门,对于该类问题的查处、法规的适用、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尤为重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案例索引

一审:365滚球(2013)穗海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2013410

基本案情      

原告李一洪诉称:我经营的大头饭店在被告2012530检查时设有炒炉2个,两头煤气炉1个,汤炉1个,并没有超过6个基准灶头的规模。在被告检查并向我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书》(海环法【20121号)后,我认真整改,考虑到饭店明炉在环境敏感区的居民住宅产生较大影响,已经将饭店厨房全部撤销明火炉,饭店改营为“潮州冷菜”。我经营的大头饭店经过整改后已对周边环境影响甚微,也未达到国家环保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申报标准。另外,我并无逾期不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故意。我经营的饭店办理了全部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执照,营业期间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被告称“营业时间18时至次日凌晨4时,严重危害周围居民的环境权益,致使附近居民投诉不断,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无向金辉路周边无证餐馆进行处罚,却对持有营业执照的我课以重罚是属于选择性执法,对我也是显失公正。《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7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根据被告检查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将厨房撤销明火炉,极大地减少对居民的影响。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我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显然是属从重处罚。我的饭店利润单薄,20万罚款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体户来说无异是天文数字,对我是致命一击。被告对我处以罚款20万元有违公正、合理性原则。请求法院判令:1、变更被告于2012108作出的海环罚【2012243号关于给予我罚款贰拾万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辩称: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大头饭店的经营者,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制售中餐。经我局调查核实,原告于20094月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辉路32号铺开设大头饭店,实际经营砂锅粥、小炒等饮食项目,经营面积约180平方米,厨房设备包括炒炉2个、汤炉1个、双头煤气炉1个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处理后排入下水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依法报批上述饮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然而,原告没有遵守上述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未依法报批上述饮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有经原告签字确认的《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200969,我局曾对原告作出过行政处罚,责令其补办大头饭店饮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但原告没有履行。201265,我局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原告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书》(海环法[2012]l号),责令原告于2012620日前补办大头饭店饮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但原告逾期未补办。我局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823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环听告[2012] 228)2012116,我局依法对原告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2]243)送达至原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6个基准炉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餐饮场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告提出的“没有超过6个基准炉头的规模,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申报标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称收到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书》)(海环法[2012]1号)后,饭店改营为“潮州冷菜”,但仍然属于餐饮场所,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我局认为,原告明确知道经营餐饮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应当从重处罚,原告提出的“认真进行整改,将厨房撤销明火炉”的说法,不能作为其减轻处罚的合法理由;大头饭店的营业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凌晨4时,严重危害周围居民的环境权益,致使附近居民投诉不断,依法亦应当从重处罚,原告提出的“其他多间无证餐馆存在乱摆(露天)经营,噪音影响到周边居民”的说法,与我局认定的原告的违法事实没有矛盾。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提出的“已办理全部工商、卫生证照”与我局认定的原告的违法事实没有矛盾。原告于20121119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2013111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环行复字【20128号),认为我局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我局对原告作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2012]243)。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365滚球于2013410作出(2013)穗海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海环罚【20122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一洪负担。

原告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分类管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关于‘餐饮场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类管理的要求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6个基准炉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餐饮场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之规定。原告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辉路32号铺经营的广州市海珠区大头饭店,实际经营饮食项目,属于餐饮场所,并设有炒炉2个、两头煤气炉1个、汤炉1个。原告未依法报批上述饮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进行建设并于20094月投入使用且对外营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在原告所经营的场所,就其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后,拟依法对原告作出处罚前,已告知原告相关听证等权利,原告未提出听证申请,被告对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原告即使改营其他类型的餐饮项目仍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据此,被告对原告依法作出海环罚【20122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案例注解

对于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小饭店、大排档污染居民区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包括噪音、废水、废气的排放所引发的投诉十分普遍。环境保护局作为监管部门,对于该类问题的查处、法规的适用、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尤为重要。

本案所涉及的原告所经营的大头饭店,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制售中餐,厨房设备包括炒炉2台、汤炉1台、双头煤气炉1台,原告未报批上述饮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94月投入使用并对外营业。经现场检查,被告制作《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并于2012530作出海环法【2012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12620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并于201265送达原告。原告收到海环法【2012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将饭店厨房全部撤销明火炉,饭店改营为“潮州冷菜”。原告没有在2012620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2012821,被告作出海环听告【20122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年823送达原告。原告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2012108,被告对原告作出海环罚【201224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局在处理本案时适用程序正当,对原告的处理起到了威慑的作用。对于露天饭店、大排档夜晚噪声扰民、排放污水、废气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环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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